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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龙民初字第1号

张起娟与叶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8
公开日期
2014-06-16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叶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龙民初字第1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毛某。

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员 管篪竺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代

书记员 连巧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