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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梅县法刑初字第6号

曾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8
公开日期
2014-02-27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曾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梅县法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曾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家中。广东省梅县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刑诉(2013)第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美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某,于2012年6月29日14时许,驾驶粤XX号小轿车,载着被害人曹某某由梅县城东往白渡方向行驶,行驶至G205线2602KM+700M梅县白渡镇沙坪地段时,因采用措施不当撞至路边防护栏,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曾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曾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因被告人曾某某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曹某某的经济损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据此,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量刑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责任认定书、尸体报告、疾病证明书、归案经过、协议书、请求书、收款收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交通安全观念淡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能认罪,且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可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潘伟熙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旭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