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乐荆商初字第307号
原告:潘林珍。
委托代理人:侯山华。
被告:章善法。
被告:章丹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林珍、章善法、章丹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3年1月8日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林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潘林珍负担。
审判员 林建林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梁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