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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乐荆商初字第307号

潘林珍与章善法、章丹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8
公开日期
2014-01-25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潘林珍,章善法,章丹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乐荆商初字第307号

原告:潘林珍。

委托代理人:侯山华。

被告:章善法。

被告:章丹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林珍、章善法、章丹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3年1月8日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林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潘林珍负担。

审判员  林建林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梁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