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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商初字第6号

精达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包忠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7
公开日期
2014-01-25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精达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包忠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温乐商初字第6号

原告:精达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振泽。

委托代理人:余海峰、郑加飞。

被告:包忠丘。 本院在审理原告精达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包忠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12月24日向精达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该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岳峰

二〇一三年一月七日 代

书记员 王夏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