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杜商初字第10号
原告:浙江世纪龙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为民。
委托代理人:苏伟民。
被告:衢州市铜山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雄。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世纪龙林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衢州市铜山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交、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宏斌
二〇一三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