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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杜商初字第10号

浙江世纪龙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衢州市铜山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7
公开日期
2014-03-07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世纪龙林业开发有限公司,衢州市铜山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杜商初字第10号

原告:浙江世纪龙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为民。

委托代理人:苏伟民。

被告:衢州市铜山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雄。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世纪龙林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衢州市铜山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交、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宏斌

二〇一三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