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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111号

马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11号原告马某,农民。被告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万永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石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