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11号原告马某,农民。被告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万永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石晶晶 搜索“”
马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11号原告马某,农民。被告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万永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石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