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沿滩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自贡市汇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桥,理事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自贡市联胜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法定代表人周齐胜,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自贡市联胜汽贸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某某现去向不明,被执行人自贡市联胜汽贸有限公司也早已停业,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自贡市国泰公证处(2011)川自国执字第019号执行证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凭此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万泽兵
审判员 黄 强
审判员 曾 梅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莉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