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高新执字第00119号
申请执行人:孙景霞,女,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华楠,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3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7日以(2012)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35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华楠名下位于合经区松谷路西翠微路北东海花园X幢X号(产权证号:合产XXXXXX,建筑面积:XX㎡)房屋一套,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华楠名下位于合经区松谷路西翠微路北东海花园X幢X号(产权证号:合产XXXXXX,建筑面积:XX㎡)的房屋所有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峻
审判员 尹刚
审判员 李群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