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东行初字第2、3号
原告:任建辉,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昌邑市。
委托代理人:潘曙光,男,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鹏,男,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光县公安局。住址:河北省东光县府前大街61号。
法定代表人:张汉明,东光县公安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勇,东光县公安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赵志勇,东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 原告任建辉不服东光县公安局强制扣押财产决定纠纷一案、不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原告分别于2012年8月10日、8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分别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东光县公安局改变了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撤销了东公(刑)决字[2012]第7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发还扣押的物品、文件,原告任建辉同意并申请撤诉。 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建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向群
审 判 员 刘东辉
人民陪审员 郭月清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