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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执字第120号

青岛高宝包装有限公司与青岛泰进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高宝包装有限公司,青岛泰进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高宝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赵红路(原春雨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0646511-7法定代表人高训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泰进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史家泊子村。组织机构代码:61431877-7。法定代表人朴弘载,系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商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泰进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中,现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商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部分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清芬

审判员  刘书波

审判员  蒋 涛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赞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