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平民初字第3493号

原告河北惠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与被告林泽勇等五人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惠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林泽勇、苏海云、李世光、姜连苍、于耀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3493号原告河北惠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被告林泽勇、苏海云、李世光、姜连苍、于耀义,均住平泉县柳溪乡柳溪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惠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项目部与被告林泽勇等五人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旭东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志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