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福法刑初字第1005号

麦卫玲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麦卫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刑初字第100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麦卫玲,女,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深圳市福田区,在深圳市无固定职业。因本案于2012年1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辩护人覃玉琳,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公二刑诉(2012)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卫玲犯诈骗罪,于201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张某、胡某、唐某、王某1,被告人麦卫玲及其辩护人覃玉琳到庭参加诉讼。经补充侦查,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11月至2011年4月期间,被告人麦卫玲虚构身份或社会关系,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购买国有原始股或新股,先后骗取了多名被害人的钱款共计人民币3428500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炒股或其他用途,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3年11月至2009年5月期间,被告人麦卫玲以上述手段,骗取了被害人王某2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064000元。

二、2006年2月至2006年底期间,被告人麦卫玲以上述手段,骗取了被害人胡某的钱款共计人民币724000元。

三、2006年4月至2007年5月期间,被告人麦卫玲以上述手段骗取了被害人王某1的钱款共计人民币486000元。

四、2007年10月至2009年4月期间,被告人麦卫玲以上述手段骗取了被害人张某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82500元。

五、2010年12月至2011年4月期间,被告人麦卫玲以上述手段骗取了被害人唐某的钱款共计人民币972000元。2012年1月15日,被告人麦卫玲在本市罗湖区某网吧内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麦卫玲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麦卫玲十一年以上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麦卫玲辩称:其没有诈骗;其之前在中信泰富驻深圳办事处上班,陈某2是该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2003年11月在股东唐某技术团队支持下,其等成立了深圳市诺维特科技有限公司,由他们开发研制IT产品,但由于公司研发产品技术无法兑现,另一股东只好撤资,让公司资金出现困难,其只好通过朋友、熟人融资现金来解决,才有这次募集公司原始股行为。但好景不长,公司的技术团队还是无法研发产品。为了公司能生存下去,对得起股东们,其听信了陈某2通过股市里钱生钱的说法,但钱没赚到连本钱也赔进去了;被害人胡某、王某1、张某的钱全部投入股市,王某2的钱投了一半在股市,另外一半用于深圳市诺维特科技有限公司的日常开支,唐某的钱大部分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其没有逃匿。辩护人认为:

一、本案属于事发有因。1、被告人的诈骗行为虽构成犯罪,但是因为一个叫陈某2的人造成的,陈某2说他在证券公司内部有人,可以买国有股,因被告人想赚点手续费,让自己的朋友购买国有股,后来陈某2又说可以购买创业板原始股,让被告人去拉客户购买,后陈某2炒股亏损之后开始斩仓。由于委托陈某2炒股之后,亏损越来越多,被告人没法填平漏洞,导致被告人骗取他人的财产来弥补亏损。2、被告人诈骗被害人的钱财,是因被害人本人也存在一定原因,导致被告人轻易骗取了钱财。因为被告人生活困难,下岗多年,无固定收入,被生活所迫,一时糊涂犯下错误。

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被告人在诈骗期间,也陆续给被害人退回款项,退回王某120多万元,退回张某6.5万元,退回胡某20多万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因此,可以看出其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也不大。

三、被告人具有坦白自己罪行的情节。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所犯罪行,且认罪、悔罪态度一直很好。

四、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平时表现良好,望能够予以酌情考虑。

五、被告人麦卫玲有年迈的父母和上学的儿子需要照顾。建议法庭在量刑时能够考虑上述情节,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立法精神,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至2011年4月期间,被告人麦卫玲虚构其身份或夸大其社会关系,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购买国有原始股或新股,先后骗取了被害人王某2、胡某、王某1、张某、唐某的钱款共计人民币3345500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炒股或其他用途,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3年11月至2009年5月期间,被告人麦卫玲以上述手段,骗取了被害人王某2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0640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麦卫玲以往的供述和辩解:其在2012年5月2日的讯问笔录中称:2003年底,其和王某2在闲聊的时候提起其最近注册了深圳市诺维特科技有限公司,准备在香港上市,现在内部在发行内部股,王某2当时也有意购买,后来其就把她带到公司注册登记的办公地址宝安南路北京大厦1208室,其带她看了其公司,还打了一份公司的简介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王某2后来就相信了其确实有开公司,就决定购买其公司的内部股,其当时给她的价格是每股港币3元,王某2分两次购买,一次是10万股30万港币,一次是20万股60万港币,因为当时的牌价是1:1.06,王某2就通过交通银行给其转了954000元人民币,后来其这个公司一直没有上市成功,王某2也多次找其要钱,但是因为这些钱已经被其日常花销用掉了,所以一直没有钱还给她。2009年5月份,其就给王某2说有间香港公司叫中信泰富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开了间办事处,她原先购买的深圳诺维特科技有限公司的30万股内部股可转换成30万股的金某股票,而且金某很快就会在深圳创业板上市,王某2就相信了,到了2009年9月份其又拿了一张中信泰富股份有限公司出的通知,要王某2预交工本费,每股1元,王某2需要交30万元的工本费,她当时只给了其四五万元钱,剩下的她让其先垫付。2011年8月份金某真的在创业板上市了,王某2当时查不到她名下有金某的股票,之后又来找其,其又跟她说这些股票在机构户里面,没有分到个人账户下面,2012年1月份其就被抓了。深圳市诺维特科技有限公司是2002年11月份注册的,没有上市,因为当时达不到上市的标准,其也不知道公司在香港上市必须具备的条件,该公司没有运作,也没有做成任何业务。中信泰富股份有限公司的证明和工本费通知都是陈伟明给其的,他说要购买金某的股票就要先交工本费。王某2的钱用于租办公室、员工工资、做账,不到一年时间先期的30万元用完了,后面到账的六十几万元用于退回给先期购买我们公司股票的两个股东,这两个股东的名字不记得了。2、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03年11月,住在其楼上的邻居麦卫玲跟其说她经营的深圳市诺维特科技有限公司准备在香港上市,有原始股发行,问其要不要购买,并把其带到她公司上班的地方,拿出营业执照给其看,且打印一份公司的简历给其,其回家后上网查询,她们公司确实有注册,就相信她了。其于2003年11月份开始分两次共购买了30万股深圳市诺维特科技有限公司的原始股(一次20万股、一次l0万股),每股价格3元港币,按当时港币兑换牌价1:1.06来算,其一共给了麦卫玲954000元人民币,麦卫玲给了其两张认购协议书并写了收条,但其购买了她们公司的股票后发现公司一直没有上市,其也一直在催她。到了2009年5月份,麦卫玲跟其说要将其的股票更换成金某的股票才能上市,要其补交15万元的手续费,其就分几次将15万元的现金给了麦卫玲,她写了收条给其并给其一张盖有中信泰富股份有限公司的转让证明,并说金某很快就要上市了。2010年六七月份金某上市后其到证券公司查询,发现并没有其购买金某的记录,就去质问麦卫玲,她说要等到完税后才能查询到,让其再等一等,但是一直等到其知道麦卫玲被抓了都没有查询到其名下有金某的股票。其称,麦卫玲带其去过深圳市诺维特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宝安南路北京大厦1208室的公司地址,麦卫玲当时说他们公司是做软件开发业务的,但其一直没有看见他们公司的其他工作人员,只见到过麦卫玲和一个叫唐某的总经理,其购买30万股股票的钱954000元人民币是通过交通银行(40551241318272000)转账的方式支付给麦卫玲(40551276318012806)的,后来补交手续费的15万人民币是通过现金方式给的(后称只给了11万元手续费)。其辨认出被告人麦卫玲。3、书证:深圳市诺维特科技有限公司简介和营业执照、汇款凭证、收款收据、认购股权协议、中信泰富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和证明(内容为:中信泰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将原始股金某三十万股票转让给王某2)、担保书(内容为:至2009年9月25日麦卫玲收到王某2人民币1064000元)、银行对账单。

二、2006年2月至2006年底期间,被告人麦卫玲以上述手段,骗取了被害人胡某的钱款共计人民币651000元。

三、2006年4月至2007年5月期间,被告人麦卫玲以上述手段骗取了被害人王某1的钱款共计人民币4760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以往的供述和辩解:2006年开始我先后认识了胡某和王某1,当时我自己也在炒股,我就跟她们说我是中信泰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总监,我公司可以购买到原始股和国有股,如果购买了可以赚到很多钱,但是只能以公司名义去购买,她们自己不能去买,我就叫她们拿钱出来我帮她们去购买,于是王某1和胡某先后拿出五十几万和七十几万给我叫我帮她们炒股,我拿了这些钱之后并没有帮她们购买股票,而是拿来还了我在农业银行的二十万、建设银行的三十万贷款,剩下的钱我就自己拿来炒股票了,后王某1和胡某不断追问我帮她们购买股票的情况,我就拿了中信泰富股份公司的清单给她们,至于有没有购买到股票我也不清楚,我还自己打了两张深圳诺维特科技有限公司的内部股票认购协议书给王某1和胡某,认购股权协议书上是她们两人各认购诺维特科技股票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五万股,总价值十五万元,但是这个诺维特科技有限公司实际上是我和唐某及另一个朋友合伙注册的空壳公司,公司注册以后根本没有开展业务也并没有实际运作过,只是每年都是我去办理年审业务,公司根本就没有发行过股票。至于中信泰富我也是骗她们的,我根本就没有在这间公司上过班,我也不是这间公司的财务总监,公司地址在哪里我也不知道。我没有帮王某1、胡某购买股票。我已经还了王某1约24万元左右,还了胡某约20万元左右。胡某的五十几万我拿了30万退回给核电的家属,因为她们之前也在我这里购买了诺维特的股票,剩下的我打到陈某2给我的一个账户里面用于炒股票,至于陈某2给我的账户我不记得了。王某1的四十几万元我全部存进陈某2指定的账户里炒股票了。2、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2006年3月份某日,麦卫玲到其家聊天时称她在某间投资银行上班,可以帮其买到能在创业板上市的原始股和国有股以赚取利润。其于2006年4月份开始到2007年先后分多次给了麦卫玲人民币共58.5万元(2006年4月30日给了麦卫玲现金人民币150000元用于购买深圳市诺维特科技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麦卫玲给其开具了一张收款收据和一份认购股权协议,单据上分别盖有深圳市诺维特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章;2006年6月28日给了麦卫玲现金人民币70000元用于购买中国凤凰股票权证,2007年2月1日给了麦卫玲人民币40000元用于购买华电国际权证,2007年2月7日给了麦卫玲人民币80000元用于购买华电国际股票,2007年2月15日给了麦卫玲人民币85000元用于购买鲁能泰山股票,以上均是其现金支付的。2006年5月17日其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分两笔给麦卫玲转账70000元购买国有股;2006年5月21日其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给麦卫玲转账30540元用于购买国有股,2007年4月28日其通过招行给麦卫玲转账人民币60000元用于购买国有股,以上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另2009年4月24日其支付麦卫玲现金50000元用于购买金某原始股的工本费,2009年6月25日通过深圳发展银行跨行给麦卫玲的中国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20000元用于购买国有股的工本费)。麦卫玲称几个月后会连本带利给回其,但至今为止她只给了其169000元。后麦卫玲又找其收了股票工本费7万元,到现在麦卫玲还差其本金48.5万元(不包括利息和利润)。其于2007年开始找她要钱,麦卫玲称由于大小非没有解禁国有股不能卖,到2009年麦卫玲又称卖了还拿不到钱,银行冻结她们公司资金。后其直到2010年12月份开始便找不到麦卫玲了,其便报警。其称其共给了麦卫玲本金58.5万元,另有7万元的工本费,共是65.5万元。其给麦卫玲的钱中有的是给现金有的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的,给现金时麦卫玲都有写收条,转账的大部分都有银行转账凭证。麦卫玲银行账号为:95×××79、62×××36l62、60×××85(户名均为麦卫玲)。其不清楚麦卫玲是否有帮其购买股票,但她提供了一份盖有她们公司(中信泰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的清单给其(清单上显示到2010年2月5日止其资产有华电国际60000股(冻结)、ST鲁能150000股、万向钱某60000股、金某50000股,户名为王某1,资金账号为60×××55。其的银行卡户名是王某1,账号为:40×××31及10003183769602。其在辨认笔录中辨认出被告人麦卫玲、其转账给麦卫玲购买股票的银行凭证若干、认购股权协议书、麦卫玲提供给其的股票清单、大小非解禁股成交单、麦卫玲为其购买股票的明细单据若干及工商银行交易明细单据。3、被害人胡某的陈述:其在小区打牌时认识了麦卫玲,麦卫玲自称是在证券公司上班,可以买到原始股票、创业板股票和国有股票。2006年2月份,麦卫玲让其购买50000股国有股票,并称年底可以拿回钱,其便给了麦卫玲150000元,两三天后麦卫玲便给了其一份购买股票凭证。后其陆续通过现金及银行转账方式,分多次给了她六十多万用于购买股票。2006年底其找麦卫玲要钱,她给了其共约十万元。其共给了麦卫玲八十多万人民币(以现金和银行转账方式给麦卫玲的)。其银行账号为:43×××69及6013822000229220507。其在第二份笔录中陈述:其共被麦卫玲诈骗了724000元(第一笔是2006年8月8日其通过建行转账给麦卫玲130000元;第二笔是2006年9月6日通过建行转349000元;第三、四笔是2006年9月22日分别转了60000元及30000元;第五笔是2009年4月20日通过中国银行转给麦卫玲50000元;第六笔是2009年6月25日通过中国银行转了30000元;第七笔是2009年7月20日通过中国银行转了57000元;第八笔是2009年7月21日通过中国银行转了18000元,以上八笔转账除了第一笔和第八笔没有凭证外其他几笔均有凭证)。麦卫玲称有帮其购买股票,最早的时候是2006年2月份她称帮其购买了一家叫深圳市诺维科技有限公司的五万股原始股,其共给了她150000元,她还给了其一张认购股权协议书(上盖有深圳市诺维特科技有限公司公章),但后来该股一直没有上市。2011年10月份麦卫玲称该间公司会以金某名字上市,后金某上市后,其便联系麦卫玲询问股票什么时候可以到账,麦卫玲告知其要一个星期,后其便联系不上麦卫玲了。其没有见过麦卫玲所谓的股票,每次购买什么股票均是她说的,她还每次打印一张清单给其,说是她公司开具的,还盖有中信泰富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章,还有几张以华夏投资银行证券交易部清单也是她给其的(上面以其名字开户的资金账号,说是帮其购买国有股票的对账单)。麦卫玲中国银行卡卡号为:60×××85,建行账号为72×××77、72×××64及4367427200302731948。麦卫玲后来还了其73000元。其在辨认笔录中辨认出被告人麦卫玲、银行转账凭证若干、麦卫玲自称帮其购买的股票清单若干、大小非解禁股成交单若干、收款收据、认购股权协议书及麦卫玲自称帮其购买的股票收取工本费的通知单据。其还提供了一份《事情经过》。4、书证:银行转账凭证、认购股权协议书、中信泰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流水清单、中信泰富股份有限公司大小非解禁股成交单。

四、2007年10月至2009年4月期间,被告人麦卫玲以上述手段骗取了被害人张某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82500元。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以往的供述和辩解:张某是2007年10月份我通过我儿子的家教老师陈某1认识的,当时我跟陈某1说我可以购买到原始股和国有股且马上就可以上市,于是陈某1就叫她弟妹张某和我联系,我给张某说我可以帮她购买中石油股票1万股,每股4元钱,张某于2007年10月份在百花五路工商银行二楼咖啡厅给了我4万元人民币,后来我打电话给张某说中石油配股价要每股9.5元,所以还要补55000元钱给我,于是张某又在百花五路工商银行二楼咖啡厅给了我人民币55000元,我给她开了一张95000元的收据,后来到了2007年11月底,我又跟张某说可以购买中移动的原始股,每股12元,4万股起购,张某说没有那么多钱,于是我就说她购买的中石油可以拿来融资,一共可以融资35万元,只要再补给我13万元就可以购买中移动的原始股,张某说她想想办法,然后过了两天张某就通过陈某1在交通银行转给我125000元,后来张某又补给我5000元钱,我开了一张13万元的收据给她,后来到了2009年4月份我又跟张某说需要补交2万元的工本费,于是张某又转账给了我2万元,张某前后一共给了我245000元,但是我根本就没有帮她购买股票,我把她的钱拿来进入二级市场自己炒股,后来亏掉了。我没有帮张某购买股票。我已经还了张某65000元。2、被害人张某的陈述:2007年9月份其姐陈某1告知其在麦卫玲家中做家教,听麦卫玲称她们公司(中信泰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购买到中石油的原始股。其于2007年10月15日在百花五路工商银行二楼咖啡厅给了麦卫玲40000元人民币,麦卫玲称帮其购买10000股中石油的原始股(每股4元,共40000元,她给其开具了一张收条)。同年10月28日,麦卫玲称股权证上发行价定为9.5元,让其补给她55000元。她还给其写了一张收条并给其开具了一张盖有她们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共计95000元)。2007年11月份,麦卫玲又让其购买中移动的原始股(每股12元,4万股起购),其称考虑下。两天后麦卫玲联系其称购买的中石油可以拿来融资(每股35元,其购买的中石油可融资到350000元),如其购买中移动则再补13万现金就行了。其和家人一起凑了105000元(后其大姐又给其补了15000元),共120000元给了麦卫玲。2007年11月16日,麦卫玲称应该给她130000元,还差1万元,其于2007年11月24日在百花五路工商银行二楼咖啡厅内给了麦卫玲1万元人民币。麦卫玲给其开具了一张收条。几天后麦卫玲给其大姐一张盖有她们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共计130000元)。2009年4月麦卫玲又联系其称她们公司帮其购买股票费用很大,公司在亏钱,要其补交工本费20000元人民币,其于2009年4月22日在广州中国银行南方医院支行给麦卫玲转账20000元,后她通过其大姐又给了其一张盖有她们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直至2011年8月份其便联系不上麦卫玲。其称共给了麦卫玲245000元人民币。其给麦卫玲钱时,其大姐陈某1和其老公陈刚君在场。2011年春节前后,麦卫玲分两笔通过工商银行给了我一共62500元。其在辨认笔录中辨认出被告人麦卫玲、麦卫玲交给其的申购中移动及中石油的配股权证协议书、麦卫玲交给其的中信泰富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资金账户、麦卫玲交给其的工本费证明、麦卫玲给其开具的收款收据若干、银行转账凭证。3、证人陈某1证言:张某通过银行转账105000元给其,其又补了15000元人民币(共120000元)转给麦卫玲,麦卫玲先后开具了两张收条给其(一张105000元,另一张是l5000元)。后张某又从广州转给麦卫玲10000元人民币。4、书证:张某购买中石油配股权证协议、申购中移动配股权证协议、购买中移动工本费的证明、收款收据、收条、证明。

五、2010年12月至2011年4月期间,被告人麦卫玲以上述手段骗取了被害人唐某的钱款共计人民币972000元。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以往的供述和辩解:唐某我很早就认识了,2002年我曾和他一起注册了诺维特科技有限公司,他也是股东之一。2010年12月我到老唐家里,我跟他说我认识国信证券一个叫陈某2的老总,可以通过陈某2购买到新股,马上就可以上市,可以赚到钱,于是唐某先后多次通过招商银行和中国银行转账给我972000元,老唐写了一份新股协议书让我签名,协议中注明我帮唐某购买金某、汇通科技、冀中药业等三只新股,但是我拿了这笔钱之后根本没有帮唐某购买任何新股,而是拿来还债,我在外面欠别人钱在打官司,所以我拿了其中的六十几万来还债,剩下的用于公司年审和打官司的费用了,后来到了2011年10月份金某真的上市了,唐某就打电话给我问情况,我有点怕了就一直在躲避唐某到现在,老唐也一直在找我。2、被害人唐某的陈述:其在炒股时认识了麦卫玲(招行账号为:46×××69、中国银行账号:60×××85)。2010年12月某日,麦卫玲找到其称一国信证券下属投资公司老总陈某2持有较多数量的证券销保荐新股,证监会审查后不能通过,陈某2便要转让一部分股票给麦卫玲,麦卫玲因资金不够,便想由其购买其中一部分股票,并称其购买的股票可以直接转到其账户,由其自行买卖。其和其妻子柳淼香从2010年12月份至2011年2月份,分多次以转账的方式共向麦卫玲提供给其的中国银行账号(60×××85)转账共计人民币892000元(其中有笔是转账到麦卫玲一个招行账户46×××69)。2011年4月,麦卫玲称需要冻结部分资金,要求其按每股一元的比例提供资金给证券公司,在证券公司冻结一个月后便会返还给其。其便又向麦卫玲的中国银行账号转账人民币60000元。到了4月中旬,麦卫玲又让其购买的一只新股上市,其又给了麦卫玲20000元现金。2011年6月,其怀疑麦卫玲骗其便跟她签订了一份购买新股协议。后其便联系不上麦卫玲了。其共给了麦卫玲972000元人民币(有20000元是拿现金给她的,剩下的是转账到她银行账号的)。其在第二份笔录中陈述:其于2002年,其和麦卫玲商议成立一间公司做高科技电子产品,当时需要大量资金,麦卫玲便找她朋友齐勇义一同出资成立了深圳市潜龙科技有限公司(当时注册资金一千万元,分两期投入,第一期先投入五百万元,其中其和其朋友龚皿代表技术方占百分之四十九股份,麦卫玲和齐勇义代表出资方各占百分之二十五股份,但所有资金均是齐勇义垫付的,后齐勇义将资金撤走并退股)。后麦卫玲称等有机会再找新的注资人,并将公司名字改成深圳市诺维特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股东就是其和麦卫玲(麦卫玲占该公司百分之五十一股份,其占公司百分之四十九股份)。该公司一直找不到注资人,实际上一直没有经营和运作。2007年听麦卫玲称其弟弟厨房设备公司打官司很忙,故其便没有和她联系了。其称其不清楚麦卫玲开深圳市诺维特科技公司有无到社会上集资。该公司没有以发行职工内部股方式发行股票。该公司有营业执照和公章(均在麦卫玲处)。其在辨认笔录中辨认出麦卫玲、其与麦卫玲签订的购买新股协议、麦卫玲给其开具的若干收条、购买新股交付麦卫玲的资金记录及银行凭证。3、收条、购买新股协议、存款回单、银行转账对账单。2012年1月14日,被告人麦卫玲在本市罗湖区某网吧内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还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1、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2、五名被害人提供的被骗材料,包括认购股票协议、股票清单、成交清单、收条收据、转账凭条等。3、福田保税区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证实福田保税区围网内无保利路保利大厦。4、国信证券出具的说明,证实公司无陈某2此人。5、国信证券出具的说明,证实公司无唐某开户资料。6、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查询,证实中信泰富无在该公司开设证券账户。7、麦卫玲名下的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的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8、涉案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和变更情况、抓获经过。9、麦卫玲涉及民事诉讼的有关判决材料。10、麦卫玲还胡某共计73000元的收条(另有一笔4000元的钱款,代收人为龚某)、经王某1确认的麦卫玲的还款记录(共计179000元,另有一张“王某1借麦卫玲人民币四万元用于购买原始股金某审查工本费用”的欠条)。

二、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3(被告人的前夫)称:麦卫玲1994年以前在青年杂志社上班,后来辞工,一直在家带小孩;1999年到深南光公司上班到2004年辞工,后来听说她在福田保税区一家物流公司上班,2006年左右听她说在中信泰富股份有限公司买过股票,但没去过这间公司。麦卫玲有借过高利贷,有担保公司找麦卫玲说她借了钱,2011年10月其与麦卫玲离婚,同年l2月卖房卖了240万元,其中l60万给了法院。2、证人麦某(被告人的弟弟)称:深圳市恒宇厨具公司是其经营的,其姐姐麦卫玲在公司有股份,负责管理公司。2007年公司与理光公司打官司,贴了不少钱,所以注销了,没有再经营。经法庭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卫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麦卫玲在以往的供述中亦承认其虚构了相关事实,且现有证据可以证实中信泰富股份责任有限公司和陈某2不存在,被告人麦卫玲以购买原始股等理由诱骗被害人的钱款,并将涉案钱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个人消费等用途,其虚构事实的证据充分,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明显,依法应定罪处罚,被告人的相关辩解本院不予采纳。经被害人胡某、王某1、张某确认或有收条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麦卫玲在诈骗期间归还了胡某73000元,归还了王某1179000元,归还了张某62500元,该部分钱款应从被骗数额中扣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麦卫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14日起至2026年1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涉案赃款由公安机关继续追缴,发还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宋文凯

人民陪审员  苏 峰

人民陪审员  马晓梅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