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一终字第000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滕会林,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淮南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兵兵,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沁阳市。
委托代理人:刘玉平,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滕会林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3)田民一初字第02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滕会林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滕会林自愿撤回上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滕会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滕会林承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宫轶男
审 判 员 时素君
代理
审判员 张树引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汪传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