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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民一终字第00021号

滕会林与高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4-09-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滕会林,高兵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一终字第000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滕会林,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淮南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兵兵,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沁阳市。

委托代理人:刘玉平,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滕会林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3)田民一初字第02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滕会林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滕会林自愿撤回上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滕会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滕会林承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宫轶男

审 判 员  时素君

代理

审判员  张树引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汪传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