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蒲江民初字第409号

郑某某与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4-03-06
所属地区
四川省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继明;周志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蒲江民初字第409号原告郑继明。委托代理人陈景国,北京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志雄。

原告郑继明与被告周志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2月13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杜济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继明的委托代理人陈景国、被告周志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继明诉称,2012年3月上旬,原告郑继明向被告周志雄出售了一批木材,结算总计为7.2万余元,由于被告周志雄暂无现金,便于2012年3月19日向原告亲笔出示70000元欠条一张,承诺将一次性付清,并口头承诺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然而,被告周志雄不按口头约定按时归还欠款及利息,且经原告多次催收,也拒不归还。现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周志雄归还原告欠款70000元及利息。

被告周志雄辩称,被告与原告没有算过帐,是原告自己算的,当中有出入,当时拉木材过来尺寸上有差异,欠款数字不是很准确,被告要求与原告核对账目。欠条是被告打的,今年确实付不了钱。

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11年以来多次向被告供应木材,2012年3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今欠到郑继明木料款小计70000元,大写柒万元正此条周志雄2012年3月19日”,并加盖了被告印章。被告因未及时付清欠款,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庭审中被告对欠款70000元的事实予以承认,同意支付欠款利息,但称目前无钱支付欠款。上述事实有欠条原件一份、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供应木材,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的规定,被告应当及时支付原告的欠款,被告未及时付清欠款酿成纠纷应承担相应责任。庭审中被告对欠款的事实无异议、同意支付欠款利息,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周志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继明欠款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3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付清时为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周志雄负担。此款原告郑继明已预交,被告在付上列款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济江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雷琳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