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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蓟民二初字第35号

刘迎新与王亚军,王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迎新,王亚军,王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蓟民二初字第35号原告刘迎新。委托代理人许士杰。被告王亚军。被告王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迎新与被告王亚军、王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宁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迎新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宁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迎新撤回对被告王宁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肖勇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