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蓟民二初字第35号原告刘迎新。委托代理人许士杰。被告王亚军。被告王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迎新与被告王亚军、王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宁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迎新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宁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迎新撤回对被告王宁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肖勇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