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0052号
原告:李亚东,男,汉族,住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陈同平,无为县襄安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万灵枝,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东诉被告万灵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亚东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亚东承担。
审判员 古俊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