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无民二初字第00011号
原告:胡万富,男,汉族,住无为县。
原告:胡万胜,男,汉族,住无为县。两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朱卫国,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周伟东,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腾,男,汉族,住无为县。
原告胡万富、胡万胜诉被告李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邢依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万富、胡万胜的委托代理人朱卫国,被告李腾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万富、胡万胜诉称:2011年12月8日原、被告之间签订门面房出租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融城绿景商D3-3-a、D3-4-a门面房出租给被告从事汽车美容经营,双方约定租期暂定四年,第一年租金为78000元,租金每年一次性付清,以后每年租金根据市场行情而定。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3万元房租及1万元租金,并出具欠条一张,约定2011年底付清。后经催要,被告于2012年7月4日支付1万元,至今未付清房租。故诉至法院。李腾未作答辩。胡万富、胡万胜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胡万富、胡万胜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门面房出租协议,证明原被告之间签订门面房出租协议,约定租金为7.8万元,租金每年一次性付清,被告加付押金1万元;3、欠条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协议后,被告支付了4万元房租,并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尚欠房租费4.8万元(3.8万元和1万元押金),2011年年底付清.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2年7月4日支付1万元,余款至今未付;4、工商登记信息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为无为县腾达汽车美容服务中心的负责人及被告的身份信息。对胡万富、胡万胜的证据,李腾未进行质证。李腾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胡万胜、胡万福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对当事人所提供证据的认定,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1年12月8日原告(甲方)、被告(乙方)之间签订门面房出租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融城绿景商D3-3-a、D3-4-a门面房出租给被告从事汽车美容经营,双方约定:
一、租期暂定四年,第一年租金为78000元,租金每年一次性付清,以后每年租金根据市场行情而定,如双方续租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即李腾应于2012年12月8日前1个月向胡万胜、胡万富续租。
二、李腾加付押金人民币1万元整,如李腾到期不续租,此房出租权归甲方所有,甲方退还乙方押金人民币1万元。乙方无权转让。
三、承租期间乙方物业费、水电费自己承担。
四、乙方现装瑛费用到期后,甲方不承担装璜费用。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3万元房租,并出具欠条一张,尚欠4.8万元,约定2011年底付清。后经催要,被告于2012年7月4日支付1万元,至今尚欠3.8万元房租,经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2、支付被告所拖欠房租费3.8万元。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门面房出租协议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符合法律规定,应合法、有效。双方约定若续租须提前一个月通知,李腾未按要求续租,也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经催讨仍未付清租金,且原告在此前口头通知缴费和解除租赁,被告未到庭进行抗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及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之规定,现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承租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租金,故胡万富、胡万胜要求李腾给付3.8万元租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胡万福、胡万胜与李腾之间签订的门面房出租协议;李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所租赁房屋腾出,交付于胡万福、胡万胜;
二、李腾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胡万福、胡万胜房屋租赁费3.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李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原文
审判员 邢依群二O一三年元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宁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