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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禹法保字第80号

焦世超与郝元刚、梁身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焦世超,郝元刚,梁身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法保字第80号

原告:焦世超,男,汉族,住禹城市。

被告:郝元刚,男,汉族,住禹城市。

被告:梁身财,男,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世超与被告郝元刚、梁身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世超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焦世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郝元刚、梁身财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建华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尚洪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