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法保字第80号
原告:焦世超,男,汉族,住禹城市。
被告:郝元刚,男,汉族,住禹城市。
被告:梁身财,男,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世超与被告郝元刚、梁身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世超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焦世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郝元刚、梁身财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建华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尚洪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