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416-5426号原告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PAULMARINTHEIL。委托代理人方黛丽,女。被告颜莉(身份信息见附表)等十一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冯世勇等十一人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原告未按规定向本院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十一案按原告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霍 云 波
代理
审判员 吴 品 芬
代理
审判员 唐 春 丽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莫剑浩(代)附表序号案号姓名15416颜莉25417许建鹏35418韩帅昌45419周绍祥55420谢千秋65421李玲75422赵晓荣85423刘富95424吴杰105425陈九发115426万松年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