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贡井民二初字第26号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佳分社。负责人何某,主任。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佳分社诉被告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佳分社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佳分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佳分社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小艳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邓海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