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莱城民初字第2066号
原告:陈善业。
被告:山东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凤城西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陆基灯,经理。
第三人:陆基灯。上列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曾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现保全期限即将届满,原告提出续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冻结期限六个月,自2013年1月10日至2013年7月9日。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琳
审 判 员 郭丰国
人民陪审员 房思华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时雯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