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小民初字第103号原告山西沃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太榆路101号。法定代表人谈小中,总经理。被告姜世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沃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姜世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沃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姜世发的银行存款460099元及查封、扣押被告姜世发购买的VOLVO480(序列号270678)挖掘机一台,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姜世发的银行存款460099元,查封、扣押VOLVO480(序列号270678)挖掘机一台。
二、查封原告山西沃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挖掘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学会
人民陪审员 田瑞仙
人民陪审员 于树英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郝炯凯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