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外初字第113号
原告:杭州宁捷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文。
委托代理人:吴志娟。
被告:绍兴市美泰克斯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HENRYBONIFACE。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宁捷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美泰克斯纺织服饰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宁捷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21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超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易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