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立民裁字第1号起诉人深圳市美宜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组织机构代码:72xx-1.
法定代表人:陈小江,总经理。本院于2013年1月6日收到起诉人深圳市美宜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递交的起诉材料。起诉人称:2012年4月29日,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上海美和医疗工程有限公司就买卖实验室家具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起诉人按照约定履行交货义务,但被起诉人未依约支付相应货款。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协商解决未果,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610930元及违约金3665.58元(从2012年11月9日暂计至2012年11月20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
本院认为,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的合同约定“如发生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否则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或深圳法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协议管辖条款无效。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起诉人提交的材料显示被起诉人的住所地为上××市黄浦区,且起诉人无法证明该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我院辖区,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起诉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深圳市美宜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 葵 英
审 判 员 王 李 娜
代理
审判员 刘 妍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陶光杰(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