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魏执字第0254号申请执行人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祁彦林,局长。被执行人李古超。被执行人赵肖肖。申请执行人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B02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对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2)B02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强制执行。
审判长 李胜涛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胡鸣潇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合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