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1119号
原告:朱建芳。
被告:徐利。
被告:王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芳与被告徐利、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建芳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建芳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8元,减半收取125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 焰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洁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