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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善商初字第1119号

朱建芳与徐利、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5-01-27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建芳,徐利,王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1119号

原告:朱建芳。

被告:徐利。

被告:王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芳与被告徐利、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建芳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建芳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8元,减半收取125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 焰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洁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