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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宁力商初字第21号

苏才山与周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4-03-08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苏才山,周佩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宁力商初字第21号

原告:苏才山。

委托代理人:郑崇兴。

委托代理人:郑益挺。

被告:周佩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才山与被告周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才山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童文建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代

书记员 叶孙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