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宁力商初字第21号
原告:苏才山。
委托代理人:郑崇兴。
委托代理人:郑益挺。
被告:周佩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才山与被告周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才山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童文建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代
书记员 叶孙斌 来自
苏才山与周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宁力商初字第21号
原告:苏才山。
委托代理人:郑崇兴。
委托代理人:郑益挺。
被告:周佩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才山与被告周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才山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童文建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代
书记员 叶孙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