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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法行非诉审字第24号

广平县国土资源局与邯郸市永和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广法行非诉审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广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袁君年,职务:局长。被执行人邯郸市永和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雷。申请执行人广平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2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广国土(2010)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平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已经超过三个月的申请期限,不符合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广平县国土资源局强制执行广国土(2010)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武文海

审 判 员  杨红涛

人民陪审员  许艳娇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海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