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122号
原告:王海军,男,汉族。
被告:马步青,男,汉族。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负责人:程辉,系该分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海军诉被告马步青、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对原告的撤诉申请进行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王海军全部承担。
审判员 夏兴平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