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商终字第14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华船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XX镇上岩后村。
法定代表人:余建丰,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力明、邱靖,北京市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丰迪制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东安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明华,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乐一,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威华船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常州市��迪制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双方当事人因涉案船舶油漆质量纠纷被案外人荣成市和顺船务有限公司诉至青岛海事法院[案号为(2012)青海法海商初字第969号],现该案尚未审结,而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鞠海亭
审 判 员 王 俊
代理
审判员 王怡然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吴润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