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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2号

杨彩重与唐山市金鑫钢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彩重,唐山市金鑫钢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2号原告杨彩重(曾用名杨彩仲),居民。被告唐山市金鑫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朝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彩重与被告唐山市金鑫钢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彩重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彩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彩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保全费4770元,合计106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谷淑珍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石宝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