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2号原告杨彩重(曾用名杨彩仲),居民。被告唐山市金鑫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朝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彩重与被告唐山市金鑫钢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彩重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彩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彩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保全费4770元,合计106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谷淑珍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石宝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