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黔法民初字第02695号原告康海川,男,生于1981年,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郁山镇。委托代理人李行、孙勇,重庆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周小佳,男,生于1987年,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海川与被告周小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原告自行提供的地址及电话均无法联系被告,也无法联系原告。
本院认为,原告变更地址及电话却未及时通知我院,导致无故不缴纳相关公告费用,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已符合按自动撤诉的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康海川负担。
审 判 长 徐 曼
人民陪审员 刘维声
人民陪审员 王银春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