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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黔法民初字第02695号

康海川与周小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4-05-0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康海川;周小佳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黔法民初字第02695号原告康海川,男,生于1981年,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郁山镇。委托代理人李行、孙勇,重庆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周小佳,男,生于1987年,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海川与被告周小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原告自行提供的地址及电话均无法联系被告,也无法联系原告。

本院认为,原告变更地址及电话却未及时通知我院,导致无故不缴纳相关公告费用,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已符合按自动撤诉的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康海川负担。

审 判 长  徐 曼

人民陪审员  刘维声

人民陪审员  王银春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