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经开商初字第84号
原告:张传芳。
委托代理人:汪肖芳。
被告:杭州师范大学。法定代理人叶高翔。
委托代理人:郑金城、李华奎。
原告张传芳为与被告杭州师范大学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邱洁健独任审判,于2013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传芳的委托代理人汪肖芳及被告杭州师范大学的委托代理人郑金城、李华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传芳诉称:1992年10月4日,熊辉伦、李士明等19名股票所有权人与杭州工艺美术玩具厂签订《协议》一份,约定有上述股票所有权人出资,以杭州工艺美术玩具厂的名义购买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杭州市解放路百货商店)溢价发行的4000股法人股。经股改等方式扩股后,现上述股票已变为80931股流通股,仍然登记于杭州工艺美术玩具厂名下,原告以1600元的价格出资以杭州工艺美术玩具厂的名义认购了其中的100股法人股。另外,杭州工艺美术玩具厂系杭州工艺美术学校校办厂,1994年变更为杭州装饰雕刻厂,隶属于杭州艺美工贸公司。杭州艺美工贸公司成立于1993年,系杭州工艺美术学校校办厂。2000年,杭州工艺美术学校成建制并入杭州师范学院,杭州艺美工贸公司为该院所属。2001年,杭州艺美工贸公司被注销。同年,杭州装饰雕刻厂被吊销营业执照并被注销。2007年杭州师范学院更名为杭州师范大学,即本案被告。张传芳实际出资购买了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但股票一直不能过户到张传芳名下。故张传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确认登记在杭州工艺美术玩具厂名下的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股股票归张传芳所有,并由杭州师范大学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被告杭州师范大学辩称,杭州师范大学对具体情况并不知情,请求法院依法处理,所涉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张传芳向法院提供证据:1、协议2、杭州工艺美术玩具厂解百法人股购买人员一览表3、股票款收款收据用以证明张传芳于1992年10月12日以杭州工艺美术玩具厂的名义购买杭州解百股票100股的事实。4、收款收据5、证券账户卡用以证明杭州工艺美术玩具厂购买杭州解百4000股法人股的事实。6、杭州解百2007年度报告,用以证明2007年杭州工艺美术玩具厂名下有80931股杭州解百股票的事实。7、工商变更登记信息8、关于杭州工艺美术玩具厂更名等的请示用以证明杭州工艺美术玩具厂于1994年变更为杭州装饰雕刻厂并隶属于杭州艺美工贸公司的事实。9、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用以证明杭州工艺美术学校于1993年9月24日开办校办厂杭州艺美工贸公司并获得核准的事实。10、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工艺美术学院并入杭州师范学院的批复》,用以证明杭州工艺美术学校于2000年成建制并入杭州师范学院的事实。11、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12、杭州师范学院《关于杭州艺美工贸公司要求歇业的请示》用以证明杭州艺美工贸公司为杭州师范学院所属,并于2001年4月注销。13、营业单位基本情况,用以证明杭州装饰雕刻厂于2001年10月30日注销。14、股票处理协调工作会议纪要(2012年10月9日)及持股清单,用以证明杭州师范大学等对张传芳持股情况进行了确认。被告杭州师范大学未向法院提供证据。经质证,杭州师范大学对张传芳提供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一、1992年10月4日,熊辉伦、李士明等19名股票所有权人与杭州工艺美术玩具厂签订《协议》一份,约定由上述股票所有权人出资,以杭州工艺美术玩具厂的名义购买九二年度杭州市解放路百货商店溢价发行的4000股法人股(现为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熊辉伦、李士明等19名股东所有权人拥有全部的所有权和决定权,各股股票的所有权以熊辉伦、李士明等19名股东所有权人出具的认缴股资金收据为凭,每100原始股计人民币1600元整,接受收据人转让股票的新股权人,其股权以原收据人出具的转让股权证书为凭。1992年9月28日,杭州工艺美术玩具厂向杭州市工商信托投资公司缴纳4000股法人股认股款64000元,张传芳缴纳认购款1600元。
二、杭州工艺美术玩具厂系杭州工艺美术学校校办厂,1994年2月6日变更为杭州装饰雕刻厂,隶属于杭州工艺美术学校校办厂杭州艺美工贸公司。2000年,杭州工艺美术学校成建制并入杭州师范学院,2001年3月23日,杭州艺美工贸公司被注销。2001年10月30日,杭州装饰雕刻厂被吊销营业执照并被注销。2007年杭州师范学院更名为杭州师范大学。
三、原4000股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已变更为80931股流通股(根据2007年度报告);杭州工艺美术玩具厂股东编号:B880054524。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在于张传芳是否享有杭州工艺美术玩具厂持有的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股股票权益。张传芳与杭州工艺美术玩具厂签订的协议及购买人员一览表、股票处理协调工作会议纪要(2012年10月9日)及持股清单可以明确以杭州工艺美术玩具厂名义代持,张传芳实际认购100股,现原告持有股数为2023股的事实。另外,根据熊辉伦、李士明等19人一共认购4000股,其中原告认购100股,根据2007年年报确认4000股已为80931股流通股,之后没有变化,所以原告持有股数应为2023股。同时,因历史原因,原杭州工艺美术玩具厂经历变更后已注销,注销前的主管单位已变更为杭州师范大学,张传芳获得股票权益后,杭州师范大学理应履行办理股票变更的相关附随义务。综上,本院对张传芳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张传芳自愿负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张传芳享有登记在杭州工艺美术玩具厂名下的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股股票权益;
二、被告杭州师范大学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张传芳办理股票过户相关手续。案件受理费111元,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张传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1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邱洁健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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