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846号原告深圳金台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法定代表人郭晓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吉森、孟凡,广东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玻,男,汉族,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被告东莞市天盛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上述原告与被告侵犯商业秘密一案,原告变更诉讼标的额1478839.86元为10000元,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08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应 连
人民陪审员 赖 远 琼
人民陪审员 蔡 文 卿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莫 莹 莹
书 记 员 郭俊诚(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