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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商初字第2944号

义乌市舒美宾馆与义乌市瑞新电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4-10-09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2944号

原告:义乌市舒美宾馆。

委托代理人:虞景勇、虞华君。

被告:义乌市瑞新电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傅正勇、黄楠。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舒美宾馆(普通合伙)诉被告义乌市瑞新电脑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舒美宾馆(普通合伙)于2012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舒美宾馆(普通合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6元,由原告义乌市舒美宾馆(普通合伙)负担。

审判员  俞玮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吴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