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2944号
原告:义乌市舒美宾馆。
委托代理人:虞景勇、虞华君。
被告:义乌市瑞新电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傅正勇、黄楠。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舒美宾馆(普通合伙)诉被告义乌市瑞新电脑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舒美宾馆(普通合伙)于2012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舒美宾馆(普通合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6元,由原告义乌市舒美宾馆(普通合伙)负担。
审判员 俞玮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吴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