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汕尾中法民二终字第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界洲,男,196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汕尾市红海湾区人,住红海湾。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小玲,又名唐小玲,女,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汕尾市红海湾区人,住红海湾。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汕尾市红海湾区田乾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汕尾市红海湾区田乾镇人民中路。 委托代理人杨多默,广东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杨界洲、陈小玲与被上诉人汕尾市红海湾区田乾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杨界洲、陈小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上诉人杨界洲、陈小玲各负担3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春变
代理
审判员 施伟强
代理
审判员 彭晓春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蔡育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