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商初字第7号
原告:吕春福。
被告:余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春福与被告余向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 丽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徐星瑜 搜索“”
吕春福与余向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商初字第7号
原告:吕春福。
被告:余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春福与被告余向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 丽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徐星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