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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商初字第7号

吕春福与余向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4-03-08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春福,余向民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商初字第7号

原告:吕春福。

被告:余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春福与被告余向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 丽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徐星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