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执字第105-1号申请执行人王厚连,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董维涛,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厚连与被执行人董维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履行了法律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2)荣成民初字第4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