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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151号

林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8-06-20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林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151号

原告:林某,女,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清城区,

被告:李某,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丘雪芳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朱明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