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招执字第945号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招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国棋、刘国武、朱京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招城信用社,刘国棋,刘国武,朱京志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招执字第945号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招城信用社。

被执行人:刘国棋,男,1960年11月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邮政局家属楼。

被执行人:刘国武,男,1959年6月3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

被执行人:朱京志,男,1965年5月2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招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国棋、刘国武、朱京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清海

审判员  贾武斌

审判员  林天奇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