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二字第00077号申请人沈丙,女。被执行人牛某某,女。沈丙与牛某某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一初字第018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沈丙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牛某某履行协助过户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牛某某未按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沈某甲名下位于西安市新城区坐北朝南及坐南朝北二层房屋中,坐南朝北二层一间房屋过户至沈丙名下,楼梯由沈某乙、沈丙共有共用,原房产证作废。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东荣
审判员 舒四来
审判员 吴建平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