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玉民初字第287号 原告臧某,农民。 被告杨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臧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臧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臧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振芳 二0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冯兴涛 来源:
臧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玉民初字第287号 原告臧某,农民。 被告杨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臧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臧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臧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振芳 二0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冯兴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