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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玉民初字第287号

臧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5-04-20
所属地区
河北省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臧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玉民初字第287号 原告臧某,农民。 被告杨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臧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臧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臧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振芳 二0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冯兴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