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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1092号

杨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丁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10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

上诉人丁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2)邯山民初字第00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2)邯山民初字第004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武志红

审 判 员  陈建英

代理

审判员  冯 雪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