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10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
上诉人丁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2)邯山民初字第00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2)邯山民初字第004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武志红
审 判 员 陈建英
代理
审判员 冯 雪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