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拱刑初字第86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岩。1997年5月21日因吸毒被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公安分局强制戒毒三个月;2007年8月15日因吸毒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劳动教养戒毒二年;2012年8月14日因吸毒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2年8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拱检刑诉(2012)1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岩犯抢劫罪,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3日13时许,被告人黄岩在其居住的本市拱墅区半山街道田园社区5幢4单元501室内,借口被害人李某丙在与其交往期间同其他男人存在不正当关系,采用拳打脚踢、用剪刀戳等方式对李某丙实施殴打,并在此期间,向被害人李某丙索要钱财��先索得人民币500元。后被告人黄岩仍不愿放被害人李某丙离开,对其拳打脚踢,威逼其写出来同其他男人的不正当关系。至次日早上5时许,将李某丙从家里拉出拖到龙山公园的山上,在山路上对李某丙拳打脚踢,威逼李某丙承认与其朋友存在不正当的关系,并用山上的木棍和石块对李某丙进行殴打。直至早上8时左右,被告人黄岩再次将被害人李某丙带回其田园社区5幢4单元501室,继续对李某丙进行殴打,强行索得人民币500元。后被害人李某丙经法医鉴定,身上多根肋骨及鼻骨二处线性骨折,构成轻伤。公诉机关认为上述所控事实有:被害人李某丙的发生情况报告及陈述、证人李某甲、李某乙、黄某、王某、沈某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结论书、被告人黄岩的供述、辩解和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黄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要求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黄岩辩称其和李某丙是在同居的,是男女朋友关系。李某丙也是在吸毒的,其是打她的,也拿了1000元钱,钱是问李借的。第一次的500元是两人一起吸毒吸掉了,第二次的500元是为了给李买药的。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3日13时许,被告人黄岩在其居住的本市拱墅区半山街道田园社区5幢4单元501室内,借口被害人李某丙在与其交往期间同其他男人存在不正当关系,采用拳打脚踢、用剪刀戳等方式对李某丙实施殴打,并在此期间,向被害人李某丙索要钱财。被害人李某丙迫于无奈,打电话给其朋友王某,让王某往被告人黄岩的工商银行账户内汇款人民币500元,黄岩随后至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半山支行将钱取出。后被告人黄岩仍不愿放被害人李某丙离开,对其拳打脚踢,威逼其写出来同其他男人的不正当关系。至次日早上5时许,被告人黄岩看到被害人李王某未按其要求将事情写出,便将李某丙从家里拉出拖到龙山公园的山上,在山路上对李某丙拳打脚踢,威逼李某丙承认与其朋友存在不正当的关系,并用山上的木棍和石块对李某丙进行殴打。直至早上8时左右,被告人黄岩再次将被害人李某丙带回其田园社区5幢4单元501室,继续对李某丙进行殴打。至下午13时许,被告人黄岩用李某丙的手机发短信给王某,让王某再汇款500元到其工商银行卡内。后被告人黄岩在带李某丙下楼去银行查看钱是否汇过来时,被群众发现,黄岩将李某丙放开,离开现场,在路上将李某丙的手机扔掉。14时许,被告人黄岩将王某再次汇来的人民币500元取走。后被害人李某丙经法医鉴定,身上多根肋骨及鼻骨二处线性骨折,构成轻伤。2012年8月13日,公安民警在半山街道田园社区5幢4单元501室门口将被告人黄岩抓获,涉案赃款已被其挥霍。认定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1、被害人李某丙的发生情况报告及陈述,证实被害人李某丙被被告人黄岩抢劫并殴打的事实。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黄某、王某、沈某的证言,证实上述证人目睹被告人黄岩在其家中或在龙山公园对李某丙进行殴打,其中王某给其汇款的事实。3、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光盘、验伤通知书,证实调取证据情况及验伤情况,证实被告人取得1000元的事实。4、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的伤势情况。5、被告人黄岩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了对李实施殴打、用剪刀戳、用石块打,让李给朋友打电话汇款,后其取款1000元的事实,并对殴打现场作了辨认。以上证据经质证无异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辩解其是向被害人借的1000元。经查,被告人借口其前女友李某丙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对李实施暴力殴打,强行索得��民币1000元,除有被害人陈述及伤情鉴定报告、大量证人证言证实,也有被告人本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上述证据均能相互印证。被告人当庭翻供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4日起至2018年8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非法所得一千元责令被告人黄岩予以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石丽斐
人民陪审员 谢祖德
人民陪审员 许金明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代
书 记员 杨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