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终字第39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伟,男,1971年10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尚玉林,女,1977年10月3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社科进修大学,住所地南京市牛首山*号。法定代表人沈进,该大学校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红,女,1968年8月21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爱玲,女,1956年9月20日生。
上诉人周伟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社科进修大学、徐红、袁爱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3)秦民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伟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周伟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7.5元,由上诉人周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郝莉坤
审判员 曹 艳
审判员 张旭东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