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郯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陈平,男,1968年7月10日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申磊,男,1972年12月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田建,男,1971年1月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杨海侠,女,1974年4月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郯城县人民法院(2011)郯商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申磊以其妻杜红芳名义在建设银行郯城支行的存款元,账户为:2293599980150230255919。以上款项扣划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账户:800001821005000000090。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闻振江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杨荣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