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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4047号

汪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所属地区
河北省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汪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4047号原告汪某,现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许文敏、祖水莲,高碑店市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现住高碑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李美华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