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4047号原告汪某,现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许文敏、祖水莲,高碑店市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现住高碑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李美华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 颖 来源:
汪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4047号原告汪某,现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许文敏、祖水莲,高碑店市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现住高碑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李美华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