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602民初2081号
原告:陕西博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兴庆北路219号1幢1310室。
法定代表人:李立彬,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化军,北京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工业路与工业三路交叉口产业集聚区创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科,职务:经理。
原告陕西博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陕西博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博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546元,减半收取7773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河南乾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冀开宇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杨家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