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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城法少刑初字第18号

罗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6
公开日期
2014-05-23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城法少刑初字第1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男,1989年出生。2012年10月22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少刑诉(2012)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佩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22日21时许,陈某某(另案处理)通过手机与购毒人员某某商定贩卖毒品氯胺酮后,由邹某某(另案处理)提供氯胺酮,被告人罗某伙同陈某某、邹某某乘坐出租车到佛山市禅城区忠义路大唐网吧门口进行毒品交易。后由被告人罗某与邹某某在车上等候,陈某某下车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3小包净重2.75克的毒品氯胺酮贩卖给某某。交易完成后4人被民警人赃并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同案人陈某某、邹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抓获经过,通话记录清单,刑事化验鉴定报告,户籍证明,被告人罗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伙同他人非法贩卖毒品氯胺酮2.7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四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2日起至2013年2月2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吴建明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艾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