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蔡甸执字第00046-1号申请执行人曾华。被执行人武汉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法定代理人卢洪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2)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217号民事调解书关于申请执行人曾华与被执行人武汉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2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建平
审判员 朱清红
审判员 刘洪新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何晓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